王才亮 | 再论黑拆
2012年06月16日 11:10:04
昨天接消息,沈阳市和平区党校社区要黑拆了。清晨接到电话,说是三大卡车的身份不明的人冲进了这个小区。挨家挨户破门而入将住户强制拖出后将一到三楼的楼梯破坏,使房屋再也无法居住。今晨,有人限令这些房主上午11时前到区拆迁办签合同。由此看出,昨晚的暴力拆迁是该区拆迁办组织的。
问题是根据国务院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昨晚的暴力拆迁是违法的。可是居民们多次拨打电话报警,可警察非等拆完了再来。并没有警方表示将执行国务院的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为什么国务院的条例就这么没有效力呢?问题是警察与拆迁办是一家人,而黑拆是拆迁办组织的。我曾经将黑拆的概念界定为"是指非司法执行也非行政执行而又未经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同意而对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现在看来,黑拆日益猖獗的唯一原因就是黑拆绝大多数是地方政府的行为。不论高层是否愿意承认这一点,但这是客观现实。
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黑拆的理由往往是出于黑拆能加快拆迁进度,从而加快城市建设的步伐。然而,房屋是拆掉了,房东们也可能被迫签约了,可他们的心里是不服的。如果是公民选举产生官员,这些不讲法治而热衷于强拆的官员有几人能当选?这也可能是我们国家政治体制改革难以突破性进展的原因。所以,我认为黑拆从个案上看是拆掉公民的房屋,从全局上看是在逐步拆毁共产党的政权,但普通民众是黑拆的第一受害人。难怪一些公知对于黑拆采取放纵的态度。可是,社会进步还能以民主的有序的方法推动,黑拆多半带来血拆,是一个成本极端残酷的选项。我们应当坚决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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